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二) | |||||||||||||||||||||||||||||||||||||||||||||||||||||||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新晋升高级技师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连续2年每月500元职业津贴,对新晋升技师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连续2年每月300元职业津贴。 二、适用对象 我市管理的企业中,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和技师。 三、奖励条件 1.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或在市级以上职工技能大赛获得名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职业道德良好,所在企业认可并同意申领津贴。 2.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3.相应职业(工种)为我市第二产业涉及的职业(工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工种)不在补贴范围内。 4.企业职工取得不同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时,只能申请一类职业津贴。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职业津贴从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发放。资格证书核发1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向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初步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组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资金兑付。按照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1次,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七、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418-268009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5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二、适用对象 领办创办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 1.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连续运行两年以上,在工商部门实际登记注册成员数不少于80人,年经营收益在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2.领办创办家庭农场的:农场主接受过县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营作物面积200-300亩的(含300亩),给予1万元经费支持;经营作物面积300亩以上的,给予3万元经费支持。 四、申报材料 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证书或文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执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成员收益分红情况等材料。 领办创办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文件、在农业部门的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最近连续两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录、流转土地合同、农场主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区)提出申请。各县(区)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组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资金兑付。按照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1次,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七、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418-2823472 支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新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对发挥作用较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3万-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新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阜新工作一年以上。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奖励采取打分制,对于90分以上的,奖励5万元;80分以上的,奖励4万元;60分以上的,奖励3万元。具体打分标准详见《全市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审指标》(附后)。 三、申报材料 通过职业水平考试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明等。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照《全市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审指标》提供相应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个人,向所在县(区)提出申请。各县(区)初步审核后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组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资金兑付。按照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1次,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六、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418-2838747
创新创业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新建立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给予5万-5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对创新创业平台领衔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现有发挥作用好的创新创业平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2万-5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二、奖励对象 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新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 对工业企业当年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当年缴纳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市级实得部分)比上年增长部分以内,按照国家级50万、省级20万元给予经费支持,所增财力不足奖励数额的,按实际财力增加额给予支持。对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对其它创新创业平台,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给予经费支持。 (二)现有发挥作用好的创新创业平台 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省级部门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创业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被市级部门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创业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 被评为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全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为全市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对新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提供正式批复或认定文件。 对发挥作用好的创新创业平台,按照评估部门具体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区)提出申请;各县(区)初步审核后,按平台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各单位复审后,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组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资金兑付。按照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1次,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七、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0418-3310611 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418-6696005 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0418-2822340 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418-2680166 0418-2680095 市科协 联系电话:0418-6690782 (未完,下转《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三)》) |